(1)提供现有的锅炉设备及设备的运作、维修、维护保养和相关费用的支付(包括维修保养费包括锅炉年检费、安全阀、压力表校验费),要求在征得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维修,费用先行先行垫付,然后由甲方负担。
(2)提供水、电线路及其必要的费用,保证乙方正常的使用,同时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住宿,饭费自理。
(3)甲方按乙方要求,每月给予设备设施的检查、保养和清理,如设备系统发生故障,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故障扩大,减少损失。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
(4)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各种行政管理,如:卫生、安全、治安消防、综合治理、监督等,特别要禁止火灾等事故发生,一旦发生类似事故,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6)甲方有权对锅炉供应的蒸汽,锅炉水水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甲方如需延长供暖时间或者增加供暖面积,延长期供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按承包金额除以承包期的总天数和面积的基数计算。
(8)如果乙方未按约定连续五天未达到要求温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乙方一般情况下负责锅炉燃料的购买和使用,相关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
(2)乙方按照河北供暖条例的相关规定按时、按量供暖,工作日内保证温度不低于20摄氏度以上。
(3)乙方负责锅炉燃料工的招聘选任工作,保证锅炉工证照齐全,持证上岗,乙方负担其工资发放,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4)乙方要为工作人员购买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一旦出现锅炉工造作失误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