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母、子公司间的人格混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第七十七条规定:"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企业)的投资额达到控股时,该公司即成为母公司,被控股公司(企业)即成为该公司的子公司(企业)。该子公司(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于母公司北京倍舒特、子公司浙江暖暖、济南倍舒特、济南倍晟泽、山东分公司存有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子公司虽系独立的法人实体,但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故很难保证其自身意志的独立性,据此,可从维护公平原则出发,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把子公司与母公司视为同一人格,由母公司北京倍舒特直接对其他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企业相互投资引起的人格混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10%以上的股份,则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交叉持股引起的控股问题。因为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下,一方所持有的对方的一部分股份很可能就是对方出资给自己的财产,如该部分股份达到了控股程度,则表面上看似乎是二个相互独立的企业,但实际上已合为一体,从而产生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3)姐妹公司间的人格混同。一人出资组成数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是彼此独立的,实际上它们在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等方面形成一体,董事、监理相互兼任,且各个公司的经营决策等权利均由投资者一人掌握。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书证是指证书产生或出现于实体过程的事实和证书记载的、对查明案件和其他待证事实有一定作用的真实事实。北京倍舒特科技有限公司颁发的荣誉证书记载了案件事实或有关事实,产生于实体过程或者出现于实体过程,实体过程就是案件发生的过程,证书已经存在了,这一过程先于办理案件的程序过程。尽管法官失职没有调查取证在本案中也未处理,但证书记载的、对查明案件和其他待证事实有一定作用的真实事实毋庸置疑,所谓"有一定作用",包括认识基础的作用、证明根据的作用、检验标准的作用、思想指南的作用。证书存在这一事实的作用,就构成书证的形式证据力;证书记载的真实事实的作用,就构成书证的实质证据力。书证如此,物证和人证也如此,物证和人证的两种效力一为证据力,一为证明力。具体来说:作为物证的事实的作用是证据力,反映了物证的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的作用是证明力;构成人证中证据的事实的作用是证据力,反映事实的人的陈述的作用是证明力。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三种证据中,惟独书证的两种效力均为证据力,区别仅在于,北京倍舒特颁发的荣誉证书记载的事实的作用是书证的实质证据力,荣誉证书的作用是书证的形式证据力。这是因为,实体过程才产生证据力,程序过程只产生证明力,不产生证据力。形式证据力来源于荣誉证书之真,实质证据力来源于事实之真,两种证据力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实质证据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