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废旧物品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营业执照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或者授权机构备案,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按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经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新居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矿区、油田、港口、机场,军高禁区,大中型金属历练加工企业周边后铁路沿线附近,不得设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3、废旧物品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卖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厂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信息,物品为大宗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废旧专业器材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合法来源证明,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物品改变原貌前应当拍照留存。
4、废旧物品回收经营者人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5、收购废旧物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严禁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1)、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以及有赃物嫌疑或者来源不明的物品;
6、收购废旧物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缉寻查的赃物或者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7、废旧物品的收购、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8、人民警察到收购废旧物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执行任务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工作人员必须如实说明情况。积极协助工作。
9、如不履行上述治安责任的,按照《_刑法》、《_治安管理处罚等》、《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愿接受公安机关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