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期:20xx年1月16日至20xx年1月29日17时。
2、意向承租人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租赁标的,并到甘肃省产权交易所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在20xx年1月29日17时前,按规定交纳租赁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租赁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取得参与租赁资格。逾期未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或租赁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租赁意向。未获得租赁权的租赁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3、此次租赁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意向承租人在被确定为承租人后,应在3日内付清前两年的房屋租金,第三个合同年度起,按年支付租金。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中20万元转为租赁押金(不计息),合同到期后退还,50万元转为成交价款。
4、承租人须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使用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否则,出租人有权单方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已支付的房屋租金、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5、承租人须自行承担租赁房屋的采暖及产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 6、在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6、租赁标的以现状租赁和移交。意向承租人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并到相关部门咨询,自行承担租赁后的全部风险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