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矿消防器材、设施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本矿的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消防器材的维修、更换由各职能单位负责,供应、购置。
2、灭火器每半年必须检查一次气压,每一年必须对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
3、消防器材、消防设备和设施应由专人负责维护、保养。
4、灭火器材应放在指定地点,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遮盖、损坏消防器材。
5、各单位要建立消防设备、设施及器材的维修、维护记录。
1、严禁擅自使用消防水带、水枪,不得把消防水源当作生活用水使用。
2、经常清除消防栓附近障碍物,清除井内积聚的垃圾等杂物。
3、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重点是消防栓、水带、水枪是否齐全好用。、
5、各单位要设专人对消防栓进行维护保养。
四、消防器材(消火栓箱内设施、沙箱等)管理,实行分担区责任管理,各班组工作的场所由各班组设兼职人员负责管理,严禁乱用或挪做它用。
六、消防器材的配备及定期检验,过期或失效的要及时更换,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火灾隐患整改
1、各班组对存在的火险隐患,要及时予以整改消除,对于一时解决不了的隐患要及时上报。
2、各单位对重点防火部位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并登记备案,详细说明隐患的位置、类型及发现时间和发现人。
3、矿职能部门查出的火灾隐患要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进行监督检查。
4、各单位在接到职能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后立即按"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的三定措施进行整改,按期消除火灾隐患。对于一时整改不了的隐患,各班、组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5、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而造成灾害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6、对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矿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消除隐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