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方如果未履行本合同第八条(1)之义务,属*方违约,每延期一天付款,应支付本次应付货款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给乙方;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六条(1)的义务,属乙方违约,每延期一天交货,应支付本次应交货物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给*方;
2、除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和战争外,若乙方延期供货两周(含两周),*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样,若*方未按合同约定延期两周(含两周)付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应在接到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后7天内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3、乙方应以双方约定的生产厂家(品牌)及生产工艺来生产产品,不许转包他人和其他厂家(品牌),若乙方出现违约,支付按合同额计算25%的违约金,*方将不予支付此批货物的一切费用,并有权终止合同;
4、违约金及赔偿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额的25%(包括25%)。
1、*乙双方应保*从事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商务活动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否则出现的一些后果均由违约方承担;
2、最终结算以*方提供的加工单或订货单和收货单为准;
3、自*方支付货款后,落地验收合格的产品所有权归*方所有;
5、本合同具有**,不受其他经济活动的因素影响。
十三、双方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的原则协商解决,如无协商解决则向天津市*法院提请诉讼。
十五、本合同一式肆份,*乙双方各执贰份。本合同自*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