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本人,就认购(受让)x证券公司股权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本公司在签署《认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证券公司发起人协议》)之前,已对x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客户资产的存管现状、有无违法、违规经营等情况等进行了认真调查,并认可x证券公司现状。在此前提下,本公司愿意认购(受让)x证券公司股权,且不存在以信托等方式代其他单位认购(受让)x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况。
二、本公司不存在《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不得成为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权股东的情形。
三、在本公司股东资格获得证监会核准后,将按照《认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证券公司发起人协议》)真实履行出资义务,既不代替其他股东出资,也不代表他人出资;不采取任何形式从证券公司抽逃出资;不通过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形式变相转让对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不挪用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不挪用客户委托证券公司管理的资产;不从事任何损害证券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0x]259号)、《x证券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股东职责,督促x证券公司守法、合规经营;如x证券公司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将承担股东应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