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示非从属报告,也不等于函。请示是党政公文中一个独立的文种。报告的结尾虽也有"请指示"的用语,但毕竟是报告,不能与请示混用。请示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这里的上级机关是指有隶属和指导关系的上级机关,并非指没有隶属关系的某一专门业务的主管部门,也非指与自己不存在隶属关系但级别比自己高的单位。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有两种情况:一是平级单位申请批准,如县或乡镇政府向市或县财政局申请批准专项用款、向市或县税务局申请减免税金、向市或县工商局申请经营项目等,由于它们之间都是隶属于市或县政府的平级单位,故按公文法规的规定宜用"函",而不应当使用"请示"。二是非隶属关系单位的申请批准,如中央驻地单位,向当地建委申报用地,向当地教育局申报办学,向当地物价局申报核定商品价格,向当地卫生局申请开设医疗门诊等,因为它们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因此,根据公文法规的规定同样应用"函"而不能使用"请示"。
(二)"香烧一股,佛敬一尊"。所谓"香烧一股",是比喻写请示要坚持一文一事。即一篇请示只能向上级请示批准一个问题,以便上级及时、专一地进行处理。所谓"佛敬一尊",是比喻请示的主送机关只能是一个,不能多头请示。多头请示容易使主办与协办单位之间相互推诿、扯皮,延误批复时间或者由于批复意见不一致,使下级难以适从。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在请示问题时,应当本着谁有权力批准这一问题就请示谁的原则,可将另一上级机关列为抄送,以便对方了解情况。如果是行政关系在中央、省市,而党的关系在省市、地县的,不能把党、政上级机关一并列为主送,应当按照党政各自的分工范围,或以党委、党组的名义请示上级党委,或以行政名义请示上级行政机关。
(三)不滥用请示。下级机关不能事无巨细一概向上级请示,凡属本机关职权范围内,并已有方针政策明确规定的问题,应当自行处理,不必向上级请示。
(四)请示一般不能越级,如果情况特殊必须超级时,则应同时抄送被超越的机关。
(六)如果是几个单位联合请示,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其他部门协商,统一意见,搞好会签,联合行文。
(七)请示在未获批准前,不得对下属单位发送。这也是拟定请示的一大忌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