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已开展或拟开展业务的外包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协会申请备案。
2. 协会会员单位将收单业务进行外包的,应选择在协会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的外包机构进行合作。
3. 对于未在协会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的外包机构,收单机构应在保证商户服务延续性前提下有序终止收单业务合作。
4. 收单机构新增合作外包机构的,原则上应在已完成备案的外包机构中进行选择。如选择未备案机构的,应要求合作机构在协议签订或实际合作开始后的30个自然日内提出备案申请,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备案审核未通过等情形下自动终止合作等相关内容。
5. 没有报备或者报备没有通过的服务机构,收单机构将中止与其进行合作,未开始合作的将不予合作。
6. 外包机构应完整、准确填报信息。协会可将外包机构备案工作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情况进行量化,并按照一定比例折算后纳入外包机构评级综合评分,约占评级评分为20分,如多次申报未通过,将严重评级结果,有可能因受该备案影响降至评级为D或E级,将影响业务的开展。
7. 在央行强监管的背景下,外包服务商正面临激烈的优胜劣汰的市场局势,考虑到优质的服务商需要官方和权威的平台,重新梳理外包服务市场秩序,进一步提升企业形象和业务合作机会,外包备案工作契合了外包
8. 服务商的市场需求。如果不进行备案,则极大影响合作收单机构的市场形象,同时成为监管重点关注对象,所以就是收单机构只能与公示过的通过备案的外包服务机构进行业务的合作。
基于以上要求,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如无备案,已合作机构有可能将暂停合作,无法新增业务,并有可能会被纳入监管。而成功备案,将通过协会平台进行展示,将得到协会推荐,以致机构在保留老客户的同时,将获得了更多的商业机会,更利于业务拓展和公司发展。同时,越早参加备案的机构越能够获得市场合作的先发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