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陈述的情况不真实。
第一,申请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建议书说,国产生产机丝螺钉的设备工艺差、效率低,不能适应市场对机丝螺钉的需求。经查明,我国制造的生产机丝螺钉设备各项技术指标均已达到世界标准,且有供应,完全不需要引进。
第三,可行性报告的资料来源不可靠,分析粗糙。"报告"的资料来源不是建立在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而是借用其他单位的可行性报告为蓝本依样画葫芦杜撰的"报告",未对香港合营方的资产信誉情况加以说明,对经济效益的分析也是建立在假定引进设备是国际80年代先进产品,年产量能达到4亿只的基础上测标的,缺乏真实性。
3、赴港考查设备小组不负责任,留下隐患。
为了掌握和了解香港xx公司投资设备的情况,经有关部门建议,xx外贸公司于20xx年5月,派出3人考查组,赴港对引进设备进行检查,在港期间考查未按预定要求,对所有引进的设备逐步逐台全面检查,仅对其中的8台设备做了表面观察,占全部引进的10%。在抽查中,既未核对出厂年号,也未进行单机鉴定,就断定该批设备有七八成新,大部分为90年代末2000年初产品,特别是在不了解同类设备国内外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就轻信对方报价合理,并向国内写了调查报告,以致报告反映的设备性能、新旧程度、制造年份和价格水平与实际鉴定的情况差距较大。
4、各经办部门把关不严,严重。
当xx外贸公司上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其主管部门对"建议书"和"报告"内容未作任何调查核实,就批转同意立项,并呈文合营办厂批准机构,建议纳入1986年本省技术改造和引进设备的项目内,其他有关部门亦采取文转文的审批形式,逐级批转,为xx外贸公司盲目与香港xx公司合资经营机丝螺钉引进设备开了方便之门。
1、鉴于引进设备正处安装阶段,尚未运转生产,建议抓紧安装工作,安装完毕,立即组织试车生产,掌握设备的实际完好率和生产效率,重新测标经营效益,以便掌握第一手资料与香港xx公司进行交涉。
2、香港合作方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其行为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的规定责成xx外贸公司立即向香港xx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要其赔偿我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3、鉴于合同主要条款与事实不符,建议合营主管部门立即通知xx外贸公司,暂停执行合同,待清查完毕后,再予考虑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条款。
4、建议中国银行xx分析,暂停执行信用证项下承付贷款的契约,以减少国家利润受到进一步损害。
5、建议合营主管部门组成一个专门小组,对合营事项进行一次全部清查,对责任者根据事实后果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和经济制裁,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