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发生工伤后,需24小时内在人力资源部进行备案,并附工伤发生情况说明(时间,地点,经过,就医情况,是否有人垫付医疗费用等信息);
二、人力资源部接到备案后,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向工伤部门提交"工伤事故登记表",进行备案;
三、当事人在发生工伤后一个月内,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如下相关材料:
4、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赔偿调解书(附各项赔偿明细)上下班路线图、上下班时间表/排班表(仅发生交通事故人员提交);
四、人力资源部将相关材料提交工伤认定部门,等待社保局工伤科审核;
五、工伤认定部门通知人力资源部审核结果,人力资源部通知当事人提交报销医疗费用所需如下材料:
5、内置钢板、钢钉需医院提供的内置材料条形码(仅有此项治疗的当事人提交);
六、人力资源部将材料提交工伤部门进行费用报销审核,等待审核结果;
七、查询费用报销审核结果,将报销费用通过财务部转入当事人银行账户。
2、职工首次受伤病例、出院记录或小结、检查报告单等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人力资源部准备);
4、已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提供相关参保证明(人力资源部到社保局工伤科开具);
7、鉴定结论做出一年后,与工伤发生时所在用工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认为工伤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复查鉴定。申请时应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及伤情发生变化的病例等有关材料;
8、劳动能力鉴定表两份,盖公章(人力资源部到社保局领取后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