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合同后,乙方投标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具体考核标准为:
①工期保证金: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将对乙方处以每天5000元的罚款,逾期超过5天则全额扣除,超过15天则甲方有权力解除合同。
②质量保证金:如因乙方原因不能一次性验收通过或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与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设备规格、数量、材质等不相符,则全额扣除。
④人员到位保证金:乙方如果在施工期间不按甲方要求参加各种会议的,每次扣款1000元;主要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到位率低于90%的,则全额扣除。
⑤交钥匙及按时退场保证金:若乙方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及时退场,则全额扣除。
⑥该履约保证金在中标方对合同相应条款执行完毕,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备案满足条件并交付使用方(免费培训结束)三个月后,视合同履行情况予以返还(不计利息)。
2、乙方提供的施工所需的设备材料必须是在合同报价资料中规定品牌的正宗产品,如被发现乙方使用冒牌产品或擅自更换品牌,甲方将对乙方处以合同价5%的违约罚款,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如期完工移交工程的,由乙方承担延期责任,每延迟1天,乙方须按工程总价的千分之二/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延期完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原因造成的延期,工期顺延。
4、乙方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的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事件的,每发生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处罚金叁万元。若上述事件发生被相关媒体作有损发包人的报道,出现第一次,由乙方承担处罚金1万元,出现二次及以上时,由乙方承担违约损失壹拾万元,同时甲方可从剩余款项中单独支出并在结算时2倍扣回。
6、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约定,导致停工、给甲方及总包方带来不良行为后果的,每发生一次(停工不超过三天为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0万元罚金,并追究工期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7、乙方负责清理和外运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垃圾,包括设计修改、增加工程产生的垃圾,工程竣工前负责完成场地清理并外运垃圾;完工后乙方须在甲方要求时间前完成场地清理,逾期未完成,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8、乙方不执行或延迟执行工程师发出的合理指令的,乙方每拒绝执行一次,或每延迟执行一天,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天的违约金。前述违约金在工程师将乙方拒绝或延迟执行指令之事实通报甲方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由甲方在向乙方支付结算款时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