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方因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必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符合条件的一方可以单方面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本合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制定的规章**,符合开除、除名、辞退条件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甲方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本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方可办理**劳动合同手续: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与乙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六)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职工而与乙方**本合同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所确定的程序进行。
(七)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以上第(五)、(六)项规定**本合同: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本合同: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等非法**强迫乙方劳动的。
(九)除上述第(八)项规定外,乙方**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超过三十日甲方应当办理**合同手续。
乙方依前款规定**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的以下经济损失:
(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终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除外):
(十一)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或终止本合同,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或通知时间不足的,应当按相差的天数,以**或终止合同前一个月乙方的日*均工作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对方。
(十二)**或终止合同后,甲方应当在十日内办理终止或**劳动合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