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是应聘某计件岗位工作,虽没合同,可根据事实口头协议,就相关事项按无合同或协议及事实劳动关系进行辩护。
在整个工作期间,做的都是于计件本岗位无关的工作,直接影响试用期过后做不出数量。工厂没有给出熟悉岗位的条件。熟悉的时间,变向为盘剥工人工资,即欺诈劳动者。以一个计时工资给付计件工资。
因此根据劳动法三十二条,九十七条,劳动合同法二十六条,三十八条及四十六条,要求厂方赔偿半个月工资,按招工信息xxxx元以上/月 标准进行经济补偿赔付。即xxxx元。
2,本人临走时,大致计算了工时(附件证据xx),合计xxxx小时,每小时xxx元,总计xxxxx元。如果按厂家扣除一天(x小时),剩下还有xxxxx元,与实际工资相差xx元。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厂方克扣工资和未支付经济补偿,及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及加倍赔偿金法律条款依据,要求厂方按招工信息xxxx元以上/月 进行赔付,即xxxx+xxx x 2=xxxx元。
3,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即试用熟悉期 xx 日为休息日。既然法律没有将试用期排除在用工时间外,因此:需补 xx 日双倍工资。
工资计算按招工信息xxxx元以上/月,每月30天,每星期休息一天,每天 xx 小时。 xxxx÷(30-4)÷ xx =xxx元/小时
4,口头协议试用熟悉期为每小时 xx 元,但从事的工作与实际计件岗位无关。总工时为xxx小时,每小时应补:小时工资 – 已发小时工资 = xx元,总计:总工时x补差工资= xxx 元。
5,本人xxx日离厂,在所有时间段,从未收到老板电话,及信息说明做坏了多少半成品。
如果当时说明,本人可以当时当场查证。然,要工资了,厂方才提出做坏了多少产品。从诚信,公正立场上,本人不认此事。
另外,这一天的工资本就没有计算在内。如果扣工资成立的话,这一天的工资,是否也应该给付xxx元。
6,在诚信,公正的立场下,扣工资的一天做的是计件活,并不是所聘岗位工作,给的是计时工资,有失公正。因此按最少以 xx 天计算。第一天不熟悉,按xxxx计数,第二天按xxxx计数,第三天按xxxx计数。合计应补工资:总数 x 单价 – 已发工资= xxx元
7,法不理不清,法不究不严。本来完全可以协商的事情,任凭发展,无视法律。
无劳动合同让劳动者在仲裁院主张权益困难(见仲裁不受理通知书),及主张权益诉讼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时间,精力,金钱压力,不应该只由劳动者承担。因此,厂方应赔付一个月工资作为对法律的尊重和对事物的公正。
最后,仲裁院,法院,是法律执行的见证者和裁决者。本人恳请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还xxx市劳动环境一个公正,公平,和谐的景气!
附:起诉状副件1份。证据1,2,企业信息;个人身份证明;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