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违反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和赔偿责任。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按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经济补偿,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3、甲方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需裁员的,或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由甲方解除本合同,按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双方协商并由甲方解除本合同,按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5、乙方患非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仍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或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本合同,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另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另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1、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发生伤亡事故,甲方按国家和公司相关文件处理。
2、甲方如提供给乙方进修培训费用、住房资助费、户口调动城市增容费等事项,要求乙方有一定的服务年限,在此服务年限内,乙方离开甲方公司,须按甲方办法赔偿经济损失。
1、甲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乙方受损情况赔偿;
2、乙方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未经甲方许可,擅自违反劳动合同或自行离职的,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在执行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合同时,应书面送达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2、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方可变更合同有关内容,变更后的合同或合同附件由双方签字生效。
1、乙方因患病或因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可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2、本合同期满即终止,如因需要续聘,甲方应提前1个月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办理续聘手续;
3、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均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投诉解决;调解无效,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合同的有效性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确认本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双方应继续履行有效部分。
3、未列入本合同内容的其他事项,均按企业规章制度办理。
4、凡本劳动合同或相关企业规章制度与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法律相抵触的,依国家法律办理。
十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