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五大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全市不文明行为的整治工作,各区政府组织本辖区的整治工作。工商、税务、旅游、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予以处罚。
二、各区政府组织本辖区镇(街道办)、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日常巡逻纠察,配合执法部门执法。
三、在街道、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吐槟榔、吐口香糖、便溺和乱扔烟头、果皮、纸屑、塑料袋、包装箱、容器、蔗渣等废弃物,或从楼房和各种车辆上向外吐痰、倒水、抛丢废弃物等,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清扫,情节严重的,依法并处50元罚款。
四、向海、河、湖、沟等水域岸坡、水面倾倒垃圾,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并处以5000元罚款。
五、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渣土垃圾泄漏或者遗撒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污染面积按每平方米200元罚款。
六、将污水排放在道路上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并处以500元罚款。
七、农贸市场、工业品市场和夜市经营产生的垃圾当日没有及时清运,或者堆积、倒入居民生活垃圾桶内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清扫干净,情节严重的,依法并处以500元罚款。
八、违反"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未按规定搞好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工作,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并处以200元罚款。
九、不得在公共场所散发印刷品广告。对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个人,由城管执法部门没收非法印刷品,依法并处以50元罚款。在道路上散发广告、妨碍交通安全、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拘留。
十、散发的印刷品广告涉嫌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以及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各种传播工具传播淫秽信息,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或者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或者违反交通信号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现场指挥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并处以50元罚款。
十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按《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的罚款收据。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其他执行公务的行为。有阻碍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