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人(本诉被告人):吴×,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县人,现住辽宁省××县宋屯乡荒土岭村,系农民。电话××××××。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牛××,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省××县××乡××村,系农民。
请求人民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制裁被反诉人牛××(本诉自诉人)。
由于党的政策允许,19××年初,我和亲属李××开始在一起经商贩运。我们没有以夫妻关系同居,也没以夫妻相称。有人见我和李××年纪相当,经常在一起,误认为我们是夫妻关系,这是他们认识上的错误,与我们无关。所谓"生下一女孩"之事,纯属造谣用以达到诬告陷害之目的。这个小女孩是我的同学马玉英之女。马玉英于19××年8月中旬与其夫离婚,法院把小女孩判归马玉英监护抚养,小女孩的父亲每月40元抚养费。19××年9月,马玉英再婚时,经征得小女孩父亲同意,将该女孩送给我,被我收养。我因某种原因,打算终身不嫁,收养一名小女孩,使我在年老时有个亲人。对此事,我曾对被反诉人说明过。可是,自诉人见我和她丈夫经常外出经商,出于忌妒,竟对我进行诬告陷害,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我抱孩子在她家住过两天,这虽是事实,但并非要把被反诉人挤走。因有一门生意应该做,我得找李××研究。小女孩幼小,我去李××家不得不把她随身抱去。去后遇雨,路远道滑,行走不便,在李××挽留下,才在那住两天。
被反诉人牛××无视国法,明知我和其夫李××是亲属关系,是为了经商贩运,明知小女孩是我收养的,明知我抱孩子在她家两夜是因遇雨路滑,一时不便回去,这些事实,本是正常的,根本不构成犯罪,更不会受到刑罚处罚,却捏造了重婚的罪名,对我们进行诬告陷害,这并非一时误解而错告。牛××出于忌妒之心,我们进行诬告陷害,使我们的人格、名誉受到严重损害。请法院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诬告陷害罪予以惩处。
一、我领养马玉英的女孩,有马玉英可以证实。她现住××市xx区××街××段××号。她出证的证实材料附后。
二、我和李××外出经商贩运,从没以夫妻相称,有与我们一起做买卖的王××证实,其证实材料附后。证人王××现住××事x×区××街××段××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