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养老保险:按照厦门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公司每月为本市户籍员工支付养老保险,其计算基数为个人上年平均岗位工资,缴纳比例为22%,其中公司缴纳14%,个人需缴纳8%;公司每月为外来员工支付养老保险,其计算基数为最低工资,缴纳比例为16%,其中公司缴纳8%,个人缴纳8%。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公司每月为本市户籍员工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其计算基数为本人上年末平均岗位工资,缴纳比例为10%,公司缴纳8%,个人缴纳2%;公司每月为外来员工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其计算基数为最低工资,缴纳比例为6%,其中公司缴纳4%,个人缴纳2%。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公司每月为本市户籍员工支付失业保险,其计算基数为个人上年平均岗位工资,缴纳比例为3%,公司缴纳2%,个人缴纳1%;公司每月为外来员工支付失业保险,其计算基数为最低工资,缴纳比例为2%,由公司全额缴纳。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企业职工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照行业费率,由公司全额缴纳(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本市户籍企业员工、外来员工以职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的缴费比例计缴,由公司全额缴纳。(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第十六条公司提供的补贴福利包括:
(一)午餐补贴:公司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随每月工资一同发放。
(二)节日补贴:元旦公司组织聚餐;劳动节、国庆节、春节、清明节公司给予员工50-100的节日补贴,随当月的工资一同发放;端午节公司给每位员工发放粽子,中秋节公司给每位员工发放月饼和水果;妇女节为全体女职工发放纪念品(护肤品或者生活用品);
(三)生日补贴:员工过生日,公司送贺卡表示祝福,并送上八寸生日蛋糕。
(四)员工大事补贴: 当员工逢婚、育、大病和丧等个人大事时,公司给予员工礼金或慰问金200元。
第十七条公司提供的休假福利包括:
(一)在本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1、工龄满一年但不满十年的员工,每年休假的假期为5天;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婚假:
2、员工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男员工满25周岁,女员工满23周岁),除上款规定外另根据厦门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产假、哺乳假:
1、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时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2、难产或剖腹产者,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者,在90天的基础上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3、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员工患病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根据有关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请工伤假;
(五)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假1-3天;
第十八条培训福利:公司根据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以使员工的知识、技能、态度等方面与不断变动的经济技术、外部环境相适应。培训福利包括:员工在职或短期脱产免费培训、公费进修等。具体规定见公司《培训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文娱福利:企业为促进员工的身心健康,丰富员工的精神和文化生活而提供的福利,如公司定期组织聚餐或出游。
第二十条设施福利: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培养员工积极向上的道德情操而设立的项目,包括创建文化、娱乐场所,组织旅游,开展文体活动等,具体实施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