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_公司法》及中国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出资人遵循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共同出资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餐饮公司。
第二条 :公司全称: 南昌福膳食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中文地址:南昌市福州路69号
第三条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五年,自公司批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公司投资资本为伍拾陆万元人民币,出资人出资额和所占注册资本比例的基本情况为:甲方:xxx,住所地:东湖区渊明北路24号,出资额:贰拾捌万伍仟陆百元整,占注册资本比例51%;
乙方:xxx,住所地:南昌市红股中大道718号 出资额:贰拾柒万肆仟肆佰元整,占注册资本比例49%;
第七条 :出资人享有下列权利:
(五)、按出比例分取公司清算后为出资人可分配的资产;
第九条 :第一期资金到位:甲乙双方于《投资预算》制订后_30_日内按投资比例缴交该预算之总投资_100%金额汇至南昌福膳食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第十条 :本店营运前所有未列于《投资预算》之追加投资款项,将列入本店投资总资本额,该金额于正常营运前7日内依投资比例补足缴交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出资人组成,为更好地经营、管理好本店,在与甲方互相协商的基础上,就聘请甲方经营人员管理本 店。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_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每月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第二或三个月份派利润予各出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第十五条 :在经营期间,若出现盈亏,均按出资比率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出资人的变动、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等重大事项另由章程规定。
第十八条 :出资股东至本店享有买单原价七折优惠,本店店长及甲方短期督导人员享有本店免费住宿。
第十九条 :本协议经全体出资人签字后生效,并由出资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