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作为人类的一种社会生活实体,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由来已久,"人类社会在从生产力水平底下的原始社会到高级社会形态的发展中,形成了人类漫长的社区生活"。对社区的研究最早是作为社会学的范畴进入研究领域的,是现代社会变迁与社会学理论发展的产物。19世纪末的德国社会学家费迪南?滕尼斯(Ferdinand Tonnies,1855-1936),在1887年出版的代表作《社区与社会――纯粹的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一书中认为:社区是指"一种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是一种原始的或者天然状态的人的意志的完善统一体,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和宗教共同体等作为共同体的基本形式,它们不仅仅是各个组成部分加起来的总和,而且是有机的浑然生长在一起的整体》。"(二)国外社区与国内社区不同之管理模式
我国社区矫正之所以与外国不同,一部分缘于国内社区与国外社区管理模式之不同。基于此,对于一些典型外国社区的分析能够给我国社区矫正一些借鉴和思考。
与监禁矫正相比,美国的社区矫正更强调将犯罪人重整到社区之中,使他们成为社区的正常成员。为了实现重新整合的目标,需要"街"中的社区董事会举行听证、讨论,进而决定为矫正对象建构社区矫正服务机构和恢复平台。
日本社区的混合型管理模式,这种双向的社区管理,一边是官方的"地域中心",一边是民间的"住区协议会"相互等量,并区并进,互不交叉共同为社区居民服务,共同保障本国社会稳定、良性发展。
中国社区的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在这种管理模式下,一个明显的关乎社区矫正的问题凸显出来,那就是犯罪人所处小区的社区组织以及朝夕相处的社区居民无法充分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犯罪人仅仅是单纯的从形式上满足了社区矫正的惩罚性要求,而社区矫正的关键性质――矫正,即帮助犯罪人早日恢复社区生活的功能这一属性无法满足。从而导致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并不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