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料添加剂的安全经营,制定本责任书。
一、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经营用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饲料、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合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五、经营者为安全生产第一主体责任人,凡是发现经营者存在安全经营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严肃处理。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与经营者各留存一份,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责任人签字:
为了加强对全县兽药经营环节的管理,提高兽药的安全经营,制定本责任书。
一、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经营的兽药的质量安全负责。
二、兽药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三、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兽药经营企业必须统一安装兽药产品追溯管理系统,并且配置扫描枪。购销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将兽药入库的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并做好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_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_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四、经营者为安全生产第一主体责任人,凡是发现经营者存在安全经营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严肃处理。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与经营者各留存一份,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