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依法签定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定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违反道德规范,影响生产、工作和工厂秩序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4)不能完成本课题组或研发组的工作任务致使甲方用人目的无法实现的。
(5)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甲方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但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定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可以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
(1)不适应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或对调整后的工资不满意,甲方同意辞职的。(法律无此规定,是否保留?)
(4)甲方违反法律法规,采用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注:法律没有限制乙方解除合同的规定。)
(1)甲方引进或出资培训,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服务年限的。
(2)在甲方生产、科研、技术、营销、分支机构等领域担任重要职务或者专项任务没有完成的。
7、负有保密义务的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性质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待六个月后再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