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7年10月21日傍晚,阎强华准备收车回家,恰巧有两个人走来要租车,后来的案卷材料显示,这两个人叫作李夏、赵少强,他们以要到赵少强女友家去为由,恳求阎强华跑一趟车。
车辆行进到一段僻静处时,坐在后排的李夏见时机已到,立即用绳子勒住阎强华的脖子,一旁的赵少强也侧身帮忙。他们共从阎强华处抢走了人民币200元和手机一部及车辆一部,并将阎强华勒死。为了毁灭证据,当晚,两名抢劫者伙同他人将阎强华的尸体抛至某垃圾场内。
直到2007年11月16日,在阎强华失踪后的第26天,一名妇女在一处垃圾场里发现了一具男尸,并立即报了案。
只是随后的四年时间里,警方并没有将这具男尸和失踪的出租车司机阎强华联系起来。直到四年后,才证实那具在垃圾场发现的尸体就是阎强华。
2008年3月的一天,高密市民杨西盛在某KTV被人挑衅后,失去理智,用水果刀刺向了一人的胸部,被刺者不治身亡。杨西盛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10年,杨西盛被押送到潍坊xxx服刑改造。按照规定,他首先要在入监队进行为期两个月的监规纪律、坦白检举、生产安全方面的教育培训。
按照入监教育培训计划,一天上午,潍坊市城郊地区检察院驻狱检察官给80多名新入监罪犯上了一堂坦白检举的法制课。这是罪犯入监教育的重要一课,驻狱检察官已经坚持讲授了10多个年头。
讲授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结合检务公开,讲解城郊检察院的职责任务;二是结合坦白检举,讲授自首立功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特别是一些自首重大余罪、受到从轻处罚的案例,以及检举他人重大犯罪后,被认定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案例。服刑的犯人们都听得非常认真仔细。
坐在课堂前面的杨西盛,一边听讲,一边在笔记本上记录。不久,杨西盛写了一份只有两句话30个字的检举材料,内容是:"2007年底,赵少强让我卖了一辆面包车,车号鲁GG89123,卖给了昌乐县文奇军。"这份材料,字数虽少,但时间、地点、人物、标的物及去向都很清楚。看了杨西盛的举报材料,驻狱检察官分析认为,非正常渠道买卖的机动车,大多数非盗即抢。若该检举材料属实,那么这件非法卖车的案件背后或许隐藏着不为人知的盗窃、抢劫大案。
分析至此,驻狱检察官决定立即提审杨西盛,调查了解该机动车交易的前后经过。当了解到卖车人当时神态紧张,并开出了极低的价格,严重背离了该车的市场价格等相关细节后,驻狱检察官更加确信了最初的判断。
为了防止此线索在转递过程中出现迟缓和意外,驻狱检察官向潍坊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作了专门汇报,引起了侦监处领导的高度重视。潍坊市检察院侦监处立即将该线索转到了高密市检察院侦监科,后再转给有管辖权的高密市公安局法制案审大队。
2011年6月,高密市公安局根据杨西盛提供的线索开展侦查工作。逐渐地,阎强华失踪案终于打破僵局,出现重大转机。沉积4年的两起团伙抢劫大案很快得以侦破,9名犯罪嫌疑人被先后抓获。
2011年8月的一天,还在服刑的杨西盛从报纸中得知,公安机关根据他提供的线索,破获了两起抢劫案,抓获了一个抢劫团伙。得知自己检举的线索有了着落,他很兴奋,于是请示监区教导员,约见了驻狱检察官。
冒着酷暑,如约而至的驻狱检察官,首先对杨西盛的坦白检举行为表示认可和赞赏。杨西盛则迫不及待地询问:"公安用我检举的线索破了个大案,应该给俺认定奖励。"其实,当时驻狱检察官一直关注着这起案件的进展,因为这不仅是对线索真实性的检验,也是坦白检举教育的一个成果。
感受到杨西盛兴奋而急迫的心情,驻狱检察官先稳定住他的情绪,"看把你急得,事情没有你想象的快捷,问题也没有你想象的简单"。听了检察官的话,杨西盛怔了一下。他想了解,这是为什么?检察官首先跟他介绍了他检举的案件的进展情况,讲明此案件正在侦查阶段,怕打扰案件侦查,不便找办案的民警了解案件情况、出具材料。并跟他做耐心的思想工作。"你本身刑期还长,服刑结束前,检举的案件肯定能判出来,等出来判决后,根据被告人的判刑情况再给你呈请立功更稳妥。"经过做工作,杨西盛情绪平复了很多,对检察官的意见表示理解和接受,他表示可以再等等。
2012年6月17日,潍坊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李夏死刑,判处赵少强无期徒刑……9名被告人被绳之以法。被害人总算可以安息于地下,被害人家属获得了赔偿也得以宽慰。打掉此犯罪团伙,也稳定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
随着抢劫犯罪者被惩处,抢劫案结案了。这时,驻狱检察官的关注点,也由线索对侦破案件的作用,转移到了对举报人立功表现的认定上。
他们找到起诉李夏、赵少强抢劫团伙案的检察官,要了一份关于被举报人的刑事判决书,提供给杨西盛所在的监区管理部门。驻狱检察官建议杨西盛所在监区相关管理部门立即启动对杨西盛认定立功的程序。
可一年下来,认定杨立功表现一案,不但没有进展,还遇到了重大阻碍。办理此案的警察认为,杨西盛虽然提供了举报线索,但他也参与了销赃,所以功过相抵了。
对此,驻狱检察官内心虽然确信杨西盛的行为构成立功表现,但对不能认定的意见却没有反驳的突破口和说服对方的有力证据。
这时,等不到消息的杨西盛,急迫地要求约见驻狱检察官。驻狱检察官在同其谈话时,感到难以面对他那期待的眼神,只能答应帮他积极反映问题。
这件事就这样放弃吗?对驻狱检察官来说,毕竟杨西盛检举出的线索对侦破抢劫案件已经起到了关键作用,打掉了抢劫团伙、稳定了治安秩序、告慰了死者、安抚了家属。这是驻狱检察官坦白检举教育的成果,本应该感到欣慰。检察官们也完全可以找杨西盛谈一次话,把xxx警察和法官有关其不构成立功的意见和理由跟杨西盛转述清楚,该案虽然有遗憾,但也可以了结了。
但驻狱检察官觉得,杨西盛是听了自己的坦白检举课,才冒着被打击报复的风险检举的,而杨西盛自己觉得政府应该说话算数,兑现奖励。
为了公平,为了对服刑人员负责,即便是有些困难,驻狱检察官们决定再做一次努力。
此后,检察官们细心研究法律规定,搜寻相关案例,仔细寻找相关证据,先后多次和办理认定杨西盛有无立功表现的警察沟通此案。驻狱检察官用《说苑杂事》里"疑罪从无,疑赏从有"的观点和贾谊的"疑罪从去,仁也;疑功从予,信也"的做法,同办案警察交流该案。还用于连"一泡尿救下一座城,是不是见义勇为"的故事,和办案警察沟通。但对方却始终没能改变其观点。
说服不了办案民警,驻狱检察官又找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的法官讨论此案,他们的观点虽然不统一,但多少还算有些借鉴作用。
"好事没办好,内心生烦恼。"这就是检察官们当时的心情。他们决定继续沉下心来,动脑筋、想办法。再次找参与侦查、起诉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翻阅相关的卷宗,终于找到了一份办理李、赵抢劫案的警察出具的书证,该书证的大意是:根据罪犯杨西盛提供的线索,我局破获一起达四年之久的抢劫杀人积案;还说明了,杨西盛的检举行为应当构成立功表现,且其销赃罪行轻微,可以不予追究。
为了稳妥,驻狱检察官专门向检察长作了汇报,书写了一份潍坊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关于罪犯杨西盛立功表现情况的检察意见》,并附上了近4000字的《案件情况说明》,送达潍坊xxx刑罚执行委员会。
2014年7月23日,在检监商定召开的联席会上,驻狱检察官就杨西盛坦白检举一案,就杨西盛是否构成重大立功表现、是否构成犯罪等问题,出具了相关证据,发表了检察意见。
驻狱检察官认为:杨买卖车辆后的坦白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且其在该案中所起的作用很小,情节轻微, 可以免除处罚。而不能将其检举情节与卖车的行为功过相抵后免于处罚。
驻狱检察官认为:杨西盛检举的一条线索,连接着两起惊天大案。没有这条线索,当时很可能破不了抢劫案,造成的后果可能有两个:一是正义得不到彰显,二是可能还会有出租车司机死于非命。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
驻狱检察官认为:杨西盛不顾及被打击报复而检举他人犯罪,是积极悔改的表现。因为检举不但能打击刑事犯罪,使沉冤昭雪,节约司法资源,同时能促使罪犯认罪悔罪,有利于监管秩序的稳定,理应得到鼓励。
2014年10月,杨西盛检举立功的行为,在驻狱检察官的监督帮助下,虽然历经周折,但最终得到了xxx刑罚执行委员会的认定。此时,距离杨西盛进行检举,已经过去了整整5年,驻狱检察官那颗悬着的心,也终于放下了。
2015年8月31日,杨西盛因检举立功及悔改表现而获得减刑一年三个月,那封检举信对他的价值最终得以体现。
被兑现立功奖励后的杨西盛,改造表现得更加积极,2015年度被评为xxx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4月被记功一次;2016年11月被表扬一次;2016年11月被嘉奖一次。2016年12月12日,驻潍坊xxx检察室审查了xxx提请其假释的建议书。2016年12月31日,潍坊市中级法院对其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年8个月零16日。2016年12月31日,杨西盛走出了关押了其近10年的xxx大门……
2017年1月15日,杨西盛到社区矫正组织报到。就在鸡年新春前夕,驻狱检察官对杨西盛进行了回访,问起他的母亲啥心情时,他母亲说:"俺很欢喜,多亏你们教育得好,他才能提前五年多出监,期盼10年,终于团圆了。"杨西盛也向检察官保证:以后定要遵规守法,用自己的汗水和努力去回报社会、回报父母、回报一直关爱他的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