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2.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3.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4.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5.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6.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7.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8.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9.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10.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11.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