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拨用地的范围,《划拨用地目录》采用了列举式规定。
(1)国家机关用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指xxx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行政机关,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或职能部门;国家审判机关,指各级人民法院;国家检察机关,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国家军事机关,指国家军队的机关。根据《xxx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国家监委和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组建完成,因此,国家机关用地中还应该增加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2)军事用地。是指军事设施用地,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线路等输电、输油、输气管线;其他军事设施。
(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是指供水设施、燃气供应设施、供热设施、公共交通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广场、绿地等用地。
(4)公益事业用地。是指各类非营利性邮政设施、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公益性科研机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等用地。
(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是指中央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以及国家采取各种优惠政策重点扶持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交通项目;水库、防洪、江河治理等水利项目用地。
(6)其他项目用地。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其他项目用地,主要是xxx、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等特殊用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项目只是满足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条件,具体是否采用划拨方式,需要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