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工作,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规定的落实。农民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宅基地面积累计不得超过大中小户标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1.农村村民新建房屋的宅基地,按批准面积确权。对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不予确权,乡镇(街道)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对该类用地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2.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允许内部调剂,但仅限于农村户口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调剂须经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调剂对象应是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调入户调入后总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大中小户标准,调剂双方应当在调剂协议生效后向市_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1.农村村民属农业家庭户,并有两个(含)以上兄弟,且已领取结婚证书的(或兄弟中有一个已达法定婚龄且在本村无其他房屋的),可申请立户并申请分割登记,但其父母必须在几个兄弟中选定一个落户,不得单独立户。
2.农村村民属农业家庭户,已达法定婚龄的独生子女不得单独立户。有两个(含)以上女儿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同意均入赘的,可申请立户并申请分割登记,但其父母必须在几个女儿中选定一个落户,不得单独立户。男方在入赘后申请建房的,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必须注销登记,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调剂给符合宅基地申批条件的本村村民。
3.*市区内涉及分户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产分割暂行规定的通知》(江政发〔20*〕39号)执行。
2.农村村民分户必须有户口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分家协议书;
5.须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必须提供村民代表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