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牵头方须为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具有轨道交通投资和运营的经验和业绩,总运营里程不少于100公里。以母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以运营特定项目为目的设立的项目运营子公司业绩也可认可(不限子公司层级),但须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招标、采购项目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项目合同或业主开具的业绩证明等;委托项目提供委托合同或业主开具的业绩证明等。
联合体成员须为轨道交通设备供应商或施工安装方或财务投资人。
联合体成员为轨道交通施工安装方须具备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联合体成员为轨道交通设备供应商或施工安装方的,2016年1月1日以来须具有已试运行或试运营的轨道交通项目设备供应业绩或设备安装业绩或设备供应及安装业绩,且合并累计相加合同金额不低于10亿元;
业绩证明材料以提供的合同及业主出具的《试运行/试运营证明》为准,时间以《试运行/试运营证明》上的试运行/试运营时间为准(合同签订时间不限)。业主证明须加盖"轨道公司或地铁集团或地铁总公司的行政公章;或者加盖专门负责该地铁线路运营的运营公司、运营分公司、运营事业总部或者运营总部的公章",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联合体成员中包含财务投资人的,财务投资人近五年来需具有至少1个轨道交通项目投资业绩,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30亿元;若联合体成员中不包含财务投资人,则联合体任意一方需具有1个轨道交通项目投资业绩,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30亿元。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合同或业主证明。
联合体各方需提供近三年度(2016-2018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只需提供上述报告中的审计结论意见书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若联合体牵头方为境外企业,其联合体成员必须包含中国境内企业。
资格预审公告""、""中要求的证件、承诺函等材料,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