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已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或未列入《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又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标准或机动车注册登记条件的电驱动两轮车辆。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一)实行过渡期管理办法。我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设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限行区域。从20xx年1月1日起,所有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本市市区辖区内道路行驶,违者按无牌无证机动车处理。
(二)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过渡期内,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车主应自行到辖区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领取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标识。登记期为6个月,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xx年7月11日止。过渡期满,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通行标识自动失效。
(三)驾驶人应持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遵守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和要求,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
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申领摩托车类驾驶证的期限为6个月,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xx年7月11日止。申领期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通行规定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管理以宣传教育为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申领摩托车类驾驶证提供便民服务。
(四)过渡期内,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应确保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在划分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应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2.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3.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4.驾驶人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时需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和临时通行标识,戴安全头盔;
(五)驾驶无牌无证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