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广大旅客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各种危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社会监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汽车站负责人负责本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汽车站的客运班车、售票厅、候车室、会议室、旅客集中的场所及其它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应在候车室等旅客集中场所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区。
第五条 禁止利用广播、宣传栏等发布烟草广告。 第六条 应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第七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 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统
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摆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四) 对在汽车站内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采取劝阻措施。
第八条 汽车站各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有权向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在禁烟场所吸烟的,汽车站工作人员可依据《江苏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处五元罚款。
第十一条 汽车站对在禁止吸烟的场所管理不力的,公司要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相关问题由公司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