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管理是一项事关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的重要工作,必须建立和健全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密切配合。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深入开展"净畅宁"工程,拆除违法建筑,组织清理整顿无照无证经营场所,治理"三低"(低档次产业、低水平出租屋、低水平基层管理),从根本上优化暂住人口的就业和居住环境,提高暂住人员的素质。
(一)维稳及综治部门负责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全面推进出租屋综合治理;建立出租屋管理工作考核制度,指导、督促、检查出租屋综合管理措施的落实。
(二)各街道是出租屋管理服务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对辖区内出租屋管理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具体抓。主要职责:宣传出租屋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出租屋综合管理的各项任务;协调出租屋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出租屋内的隐患信息;负责出租屋管理员机构和队伍建设的保障工作;定期召开出租屋综合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研究和部署出租屋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建立和完善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搞好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全区人口发展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区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人口增长年度计划。
(四)xxx门负责暂住人口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治安责任人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对出租人、承租人违反治安有关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积极履行防范责任,依法打击出租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具体做好出租屋外暂住人口的信息采集工作,指导和协助出租屋管理员登记辖区出租屋、采集暂住人口信息,查核承租人及其同住人的基本情况,办理、核发有关暂住手续、暂住证件,会同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与业主签订《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负责出租屋的消防巡查;会同出租屋综合(房屋租赁)管理、城管、工商、税务、计生、卫生等职能部门,做好出租屋综合治理工作。
(五)出租屋综合(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管理房屋租赁市场,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组织房屋租赁管理费收缴,代征私人房屋租赁税;调解处理辖区房屋租赁纠纷,调查处理房屋租赁违法案件,查处违规中介行为;做好房屋租赁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和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工作;定期调查、核定、上报本区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在xxx门协助下做好出租屋及出租屋内暂住人口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出租屋外暂住人口的信息采集;会同xxx门与出租屋业主签订《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全面掌握出租屋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出租屋专项整治工作。
(六)规划部门负责掌握全区城中村基本情况,向市规划部门提出改造总体规划和改造计划建议,依法对进入租赁市场的临时建筑和改变用途的房屋进行审批。
(七)安监部门负责出租屋内的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八)消防部门负责对改作生产、商业用途的出租屋进行消防监管,督促出租屋业主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九)建设(住宅)部门负责全区出租房屋安全使用鉴定和出租屋内燃气经营业务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设立场所的审查,依法查处、取缔无牌无证燃气供应站(点);负责规范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协助查处违规物业公司及其违规行为。
(十)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出租屋内无证无照、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传销及其他违法经营行为;查处、取缔非法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对以出租屋为经营场所的企业资质、经营范围进行严格的审核,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严格把关。
(十一)质监部门负责依法对出租屋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地下加工窝点进行查处。
(十二)地税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税收的征管工作,委托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代征私人房屋租赁税,依法查处偷逃税费的出租屋业主。
(十三)财政部门负责将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或以其他经费供给形式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对房屋租赁管理费收支分街道进行明细核算,总收入按规定比例进行分配和使用。
(十四)司法部门负责制订出租屋管理服务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街道及各行业开展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工作。
(十五)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制定全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度,指导、监督各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具体落实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与出租屋业主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组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十六)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进入租赁市场的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坚决依法查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出租屋内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十七)xxx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出租屋内的"黑诊所"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