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由此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工程竣工验收后,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如承包人 24 小时内不维修,由发包人或接收单位维修的,维修费用从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2、承包人须与所用民工签订劳务合同,与材料、机械、设备等供应单位签订供货合同。承包人应按时支付所有人工费及材料、机械等供应单位的合同价款。若因拖欠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支付。承包人必须专款专用,如拖欠农民工工资所发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导致工程停工超过七天,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处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造成不良的社会政治影响;
若承包人未发生上述各方面违约情况,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支付,若有不足,从工程款中扣除。(若因工资拖欠引起民工上访等不良事件,除限期有效解决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承包人每次10000元-50000元的罚款)。
3、工程竣工验收后,未进行交接前,成品保护仍然由承包人负责,交接后由发包人负责。
4、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负责,并有义务拒绝未取得发包方认可的进场施工的其他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单位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人员、安全设施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5、如发生承包方雇佣人员或施工单位向政府部门信访,承包人处理不积极,给建设单位带来不良影响(如公共媒体、执法部门介入等),每出现一次,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雇佣人员或供应商支付相关款项,并从承包方工程款中扣除,且有权要求承包方承担违约金10万元。
6、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政府环境治理、雾霾控制等管控措施对工期的影响,不得因相关理由提出工期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