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主体功能区战略。强化主体功能区在国土空间开展保护中的基础作用,推动形成主体功能布局。依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制定差异化的生态环境功能目标、治理保护措施和考核评价要求。禁止开发区域实施强制性生态环境保护,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强度得到有效控制,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着力保护耕地土壤环境,确保农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重点开发区域加强环境管理与治理,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环境质量。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科学评估,2018年年底前按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与脆弱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底前,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到地块,完成全区生态红线勘界定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状况信息。建立监控体系与评价考核制度,对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评价考核。
加强城乡"三区四线"管理。尊重自然格局,合理布局城镇各类空间,科学确定城镇开发强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构建平衡适宜的城乡建设空间体系,适当增加生活、生态空间用地,保护和扩大绿地、水域、湿地等生态空间。
推动"多规合一"。整合自治区各部门分头编制的各类空间性规划,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编制统一的自治区空间规划,为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提供基本遵循。推进各地(市)、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水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整合工作,形成一个市县一个规划、一张蓝图,明确开发与保护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