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年3月,答辩人王被xx公司财务科以超支供煤款为由扣留7天期间,该财务科科长张某告知答辩人:先交钱,等以后找到供煤欠款条后再对账结算,该退的全部退还。答辩人为尽快摆脱眼前遭受的迫害,被迫到处借款退钱。后因借不到现金,又被逼迫供煤、供水泥、代运设备轮胎抵顶所谓超支款,一直持续到x年9月29日。随后,答辩人便连续到xx公司财务科要求查看原始账目和记账凭证,xx公司财务科科长只把单方抄录的《应付帐款—王xx户发生额明细表》交由答辩人自己核对。答辩人因没有找到因搬家导致下落不明的供煤欠款条等有关证据,便以不可能超支款为由,再次要求按原始账目和记账凭证进行对账结算,仍遭拒绝。
随后,答辩人只得按照—x年期间被xx公司财务科逼迫退回的现金、供煤、供水泥等总计款24万余元,于x年秋,到诸城法院贾悦法庭起诉xx公司先退还该欠款。
x年11月18日,诸城法院贾悦法庭作出"驳回原告王起诉"的民事裁定。
x年,答辩人第二次到诸城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状后,却拖着不给立案。直到诸城x委书记于x年初把答辩人的上访信批转给诸城法院院长后,才于同年4月立案审理。
x年下半年,因在民二庭审理期间阻力重重,本案主审法官主动要求答辩人申请她回避。为此,答辩人以民二庭庭长彭某曾于x年采纳xx公司虚假欠款条伪造()诸皇经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为由,申请
民二庭全体审判人员回避。为此,院长决定由本院城关法庭审理本案。
因答辩人王根据新的证据把原起诉欠款额增加到一百多万元,诸城法院便将本案移送到xx市中级法院立案审理。
x年元月2日,答辩人王到xx市中级法院立案庭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该院按一审民事案件办理了立案,案号为()潍商初字第10号。
x年9月1日,xx市中级法院又将本案退回诸城法院另行立案。为此,王重新书写民事起诉状递交诸城法院,案号为()诸商初字501号。
x年6月9日,诸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xx公司偿还原告王欠款本息总计元。双方均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案号为()潍商终字第529号。
x年12月6日,xx市中级法院以"涉案的()诸皇经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是否生效及调解内容履行情况不明"等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x年10月10日,诸城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判决由xx公司偿付王欠款元、利息元。双方均不服重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
x年8月13日,王收到xx市中级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判决书落款时间是x年3月2日)。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xx公司请求再审法院驳回答辩人王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
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再审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驳回xx公司第二项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