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对工程建设活动履行职责,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2、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工程开工前,办理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登记和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不用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
3、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4、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任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合理工期。
5、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6、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7、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8、施工过程中有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及时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变更,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施工。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施工。
9、在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的不同阶段完工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
10、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住宅工程还应当先组织分户验收,合格后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后,按照规定在工程明显位置镶嵌标志牌,标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名称等内容。
1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自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2、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可以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予以维修。工程保修后组织验收。
13、工程发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立即向所在区县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4、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