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申请书一式四份,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收复印件。
2 、"转让申请人"即采矿权人。转让申请人或受让人为法人的,填法人名称;为自然人的,填自然人名称。
3 、 "矿山名称"即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矿山名称。
5 、 "经济类型"是指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经济等。
6 、 "采矿权获得时间及方式"指转让申请人获得该采矿权的时间及方式。"方式"指从国家直接获得、转让获得及有偿、无偿等情况。
7 、 "采矿权转让原因和方式"中,"转让方式"可填出售、作价出资等。
8 、 "采矿权评估值"是指经xxx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名称"是指由xxx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xxx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机构资格证号"指由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管理机关颁发的资格证书上的资格证号码。如为氟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以上三项内容可不填写。
9 、 "采矿权价款缴纳方式"可填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作价出资或其他方式。
10 、申请人若无上级主管部门,"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可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