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项。由局办公室按照局领导批示精神和督查督办事项工作要求,结合事项内容和性质分解立项,原则上一事一件,事项立项后,由办公室负责将有关事项进行登记立档。
(二)交办。局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的交办工作,向承办的责任处室、单位发放《督查督办事项通知书》(见附件1);督查督办事项需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由办公室视情确定主办处室、单位,同时将《督查督办事项通知书》抄送协办处室、单位。
(三)承办。各承办处室、单位收到督查件后,处室、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审阅,细化目标责任,确定专人负责,确保督查督办事项落到实处。
(四)办理。各承办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严格根据通知要求和规定时限,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见附件2、3)书面报告办理结果。上报材料均要经责任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要加盖公章),分别报送局办公室、监察室。特殊重大事项必须随时报告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需由几个处室、单位承办的事项,办理情况由牵头承办处室、单位负责上报。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并提出继续办理的措施。
(五)报告。局办公室负责各承办处室、单位的办理报告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局办公室整理上报局有关领导。办理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影响办理结果的,要及时向交办部门报告,不可擅自更改交办事项或变通执行。
(六)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局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将原始材料、承办处室、单位办理报告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