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五条"及其细则中,个人住房转让"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税,被看做是调控"重锤"。为逃避税收,当事人之间很可能就同一房屋的买卖分别签订多份房价款不同的合同,以逃避监管,获取非法利益。这一问题将直接影响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不仅影响正常的税收法规的实施,甚至导致"国五条"有关加征20%税收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要解决交易双方因阴阳合同导致纠纷,以及规避纳税义务的问题,司法部门和税务部门都应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司法部门应修订相关司法解释,其中合同内容的确定,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据。
当事人为了同一合同标的先后签署多份内容约定不同的合同时,应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合同内容。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遵循如下原则:第一,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原则;第二,如有证据证明后订立合同是虚假、非真实的,则应以先前订立的合同为准;第三,经行政机关备案的合同,在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上没有必然的效力优先性。但是,对当事人规避限购政策,逃避税收等故意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司法建议,由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税务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房屋的性质、位置、建成年代等因素,确定多层次的商品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使最低计税价格与市场交易价格大致相当,从制度上杜绝偷漏税行为的发生。
对于出售自有住房的,全面核查房屋原值,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加大对避税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对偷税漏税行为予以惩罚。建议由政府税收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人民法院之间通过建立信息交流机制的方式,就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阴阳合同问题通知政府税收部门,由税收部门对已查实的避税行为予以处罚并公示,从而起到减少与杜绝阴阳合同纠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