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登记。本通告发布前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或本通告发布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本通告施行之日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员工工资花名册等有关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于上年度省平均工资公布后,持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照片等资料到社保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2、申报缴费。缴费单位应于每月十五日前,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手续,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社会保险费征收凭证,并将加盖地税部门公章的缴费申报表多联单返还社保所一份。用人单位按月申报职工缴费基数时,应如实提供《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参保职工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的应提供人员增减变动表,单位减员的应提供经鉴证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缴费人数少于系统在册人数又不能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按欠费处理。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社保所和地税部门规定的缴费方式按年缴费,跨年度缴费的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规范措施。缴费单位未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进入依法催缴程序。首先进行电话催缴,并送达《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限期缴费单位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于未按期限申报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补缴金额,并制作《社会保险费核缴通知单》,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按规定缴纳,或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收: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二)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费款。
对本通告发布实施后仍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将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按上述程序依法征缴养老保险费。
4、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