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晤机制:双方管理层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会面,对执行本战略合作协议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予以协调,共享双方合作的动态信息,推动双方合作的深入,解决双方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综合性问题。
2、联系人联络机制:乙方委托 为联系人,甲方委托为联系人,负责合作业务的日常对接联系工作。
1、双方理解并确认,在本协议订立前后及协议履行过程中,每一方(接收方)自对方(披露方)处获得或因协议的订立和履行而知悉对方的文件、业务、计划、客户、技术、产品、操作方法或/和商业信息等特定信息和资料(以下简称"秘密信息")这些秘密信息对披露方来说是保密的、具有经济价值的,一旦这些秘密信息被擅自披露,将严重损害披露方的利益。
2、"秘密信息"指任何形式的,与本协议的签署、本协议条款与条件、各方之间有关的讨论、协商与文件、各方公司业务信息,以及本协议目的和履行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产品、服务、第三方、客户、商业计划、市场区域、调查、研发、软件、发明、专有技术、流程、设计、方案、图表、数据、人员、市场与财务等有关的任何信息:接收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系披露方秘密信息或所有权信息的任何信息:根据信息的性质或披露时的情况被书面标明为秘密信息或所有权信息的任何信息:以口头或其他方式披露且能够在披露时被合理地识别为秘密信息或所有权信息的任何信息。
3、双方保证,每一方都会采取各种合理的防范措施来保护该等信息的秘密性:在任何时候,不论是协议订立前,协议有效期内还是协议终止以后,对另一方不论以何种形式提供的秘密信息实行严格保密。泄漏方应就一切有意、无意泄漏对方秘密信息的行为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包括一切直接,间接损失及由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
4、双方保证,其依据本协议所知悉的对方的秘密信息只用于本协议的目的和履行本协议的需要,不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擅自向任何第三方(包括单位、个人,也包括各方的关联企业如子公司、参股公司、母公司等)披露: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秘密信息不得被复制、全部部分与其他信息透露给第三方或公开、用于对外宣传等,无论何,秘密信息均不得以任何方式用于对对方不利、有损或相竞争的目的。
5、如无披露方预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包括其继承人或关联方转让拔露方提供的技术文件、秘密信息的使用权。
6、保密条款构成独立于本协议其他条款的保密约定,本条款约定的对各方的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本条款的效力于全部秘密信息的秘密性全部丧失时终止。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均应友好履行本协议所列事项;
2、如在协议期内单方违约的,若对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守约方有权依照本协议向法律申诉的权利。
3、甲方不得窃取乙方客户资料,不得私下联系乙方客户等损害乙方利益行为,每发现一次,乙方有权三个月不交纳%分成费用,超过三次的,按甲方单方违约赔偿乙方。
4、自本合同签订双方正式合作后,甲方需在每按约定时间提供相应分润付给乙方,若延迟付款,则乙方每天收取5%滞纳金,甲方延迟付款时间最多不超过天,否则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合作,并要求甲方结清所有工资款项,并视为甲方违约。
5、合作期间,甲方不得单方取消或终止合作,如因甲方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开展的,按甲方单方违约处理,甲方需赔偿乙方违约金万元。
6、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相应条款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致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及任何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及额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九条不可抗力
如果出现严重阻挠任何一方履行协议义务的不可抗力事件,或者此等不可抗力事件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该方应当无任何迟延地通知另一方关于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受影响的程度,并出具有权机关的证明。受到影响的义务履行部分应当推迟到不可抗力事件程序后完成。
第十条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均依据中国法律向甲方所在地管辖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1、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业务以及相关的商业条款如有不完善的部分,双方将协商另立书面说明,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本协议各项条款同样适用于协议附件。如果附件中的条款与本协议相抵触,以附件中的说明为准。
3、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