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罚款是一种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只有具备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才享有行政处罚的权利!而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单独罚款的权利!
(2)实践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的法律依据在于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第十五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以及1982年_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二十。
(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4年7月5日公布的«劳动法»和2007年6月29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代替。2008年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除,用人单位直接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失去法律依据。
(4)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和法院也大都认为用人单位无权直接对职工进行罚款,企业的多数罚款均为无效,职工有权不予以支付或者讨回!
综上所述:J东集团物流部没有执行罚款权利,就算J东集团都没有,任何公司都没有对公民的罚款执行权利!它要做,就是违法,就是挑战国家行政机关部门,就是把公司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单位,越权执行,属于严重挑战国家法律法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