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依法甄别与实施救助困难。现行的救助管理制度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救助的内容包括如下五个方面:一是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是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是对在救助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是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是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从求助者的请求来看,自述其确实面临或者正在流浪乞讨度日,急需救助机构予以基本的生活食品救助。针对求助者的这一请求而言,甄别程序是"残酷"又难以操作的程序设定。而救助的"甄别"制度设计一直困扰着救助管理工作,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来自贫困边远地区,通讯和信息交换设施相对落后,通过电话查询一般要打十余次,而且由于通讯成本比较高,往往没有回音。通过公安机关查询,短时间内,至少一天内,难以核实清楚求助人员所陈述情况的真实性。并且电话查询的结果,是否能够作为救助机构做出不予以救助的依据,值得斟酌,客观上浪费了救助管理资源。对于蓄意骗取救助资源的人,救助机构反而拿不出拒绝救助的合法证据。
二是职业乞讨人员比重逐步扩大。通过对受助人员的调查分析,总受助人数中,职业乞讨人员占的比例很高,他们与一般受助人比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主动性。他们并非因生活所迫而流浪乞讨,而是终年在繁华城市,借乞讨生财,由于救助管理会影响到他们的乞讨收入,多不愿意接受救助,更不愿意返回原籍。二是具有稳定性。他们有稳定的乞讨收入,相对固定的乞讨街区,有重点的乞讨对象,甚至相互划定地界,彼此抢占地盘。三是具有一定的组织性。他们或按家族血缘,或按乡域搭帮结伙,有头目、有分工、有的甚至有帮规,在固定地点集聚、统一乞讨,同居同宿。四是构成复杂。有确因家庭困难外出乞讨的人员;有上访人员;有进城务工未果人员;有财产或物品失窃无法返乡的人员;也有骗吃、骗喝、骗票、骗医人员;甚至还会有一些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负案在逃,藏匿在乞讨人员之中。
三是突发疾病和"危重病人"产生高额医疗费用高。按照《实施细则》的第九条中有关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院治疗。但实际工作中由于进站初期只能对受助人员进行一些简单、常规的体检,无法准确掌握他们的健康状况,常常遇到受助人员来站前就患有慢性病、传染病、甚至是绝症。这些病都需要住院治疗,即使是维持病情稳定也需要一笔很大的经费支出。
四是没有配套专项救助经费和工作经费。由于我县气候、地理条件差,灾情频繁,经济落后,财政压力大,没有配套的专项救助管理经费和工作经费,日常救助工作费用全靠向上级争取资金,以便到目前为止,我县还没有专门的救助管理站,这无疑影响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是救助管理机制不健全。由于各种原因,我县没有专门的医疗救助、返乡救助、救助鉴别和救助保障等机制加之,救助工作人员少(我县仅有一名专门的救助管理工作人员),严重制约着救助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