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缴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主城区连缴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xx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养老保险费、基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 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 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达35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