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镇农办:负责专项整治期间综合协调、督导检查等日常工作;要落实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做好辖区**点屠宰的宣传工作、私屠滥宰点的**取缔工作;对全镇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必须严格加强管理,杜绝私屠滥宰点非法生产的"白板肉"上市。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场屠宰生猪的检疫及**工作,严把活畜采购调运关,防止疫情传播,对大市外输入的生猪产品,按照《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报验**。
(二)临山工商所:负责上市肉品的市场**管理,重点查处批发市场、超市、菜场及乡镇农贸市场上市交易未经检疫的"白板肉"、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等违法行为,查处批发市场、超市、菜场及乡镇农贸市场等生猪产品交易场所不按规定查验相关上市凭证,或不按规定做好查验记录等**行为;会同***门**典型案件。
(三)卫生**所:要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的监管,**查处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质监所:要加强对从事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管,**查处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违法**行为。
(五)派出所、综治办:要及时查处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分子,严防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为定屠监管工作安全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六)环保所:要加强对屠宰场排放物检测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
(七)宣传办:充分发挥各类宣传**的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肉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公开**一批典型案件,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肉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八)财政所:要保障屠宰管理和屠宰执法工作所需的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九)各行政村、各菜场、农贸市场:要按照《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规定,对上市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对进场交易的生猪产品,必须严格查验检疫、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以及购货凭证,并做好查验记录,查验记录至少保存2年,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生猪产品,不得上市,并及时向工商部门和镇定屠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镇农办)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