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如出现如下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经销资格。
2、连续3个月未能完成月度计划销售任务;或实际完成销售未达到累计月度计划销售任务的80%;
5、乙方的行为违反微商代理加盟要求,严重损害了甲方的利益和品牌声誉;
1、 新客户首批进货按当次进货额2%(含售后维修费用)给予配件支持;
2、 已合作客户配件按每批进货额(含售后维修费用)发放配件,超过额度部分按
3、 配件额度节余部分可在销售年度结束后直接转为货款;
4、 公司规定部分主要配件(电机、阀体)可以旧换新不列入配件额度内,但未返还更换
1、所有退换货业务必须向公司提交申请,经公司相应程序确认并审批后方可执行,否则将不计算退换货金额;
2、批量质量问题退换货产生的运费、产品维修费等相关费用由我公司承担;
3、所有退货金额只能转为其他产品货款,不得直接返还现金;
4、滞销品应包装完好,未开箱。一年内的滞销品按九折(基准价的90%)结算。
5、超过一年的滞销品按八折计算,并由退货单位承担运费。
6、外观损坏产品按七折(基准价的70%)结算,并由退货单位承担运费。
7、退回产品缺失零部件的,依据《厨之宝配件价格表》中的价格,按价在办理退货结算时予以扣除。
1、 合同执行期内,甲方与乙方的所有业务往来,甲方任何人员的任何口头承诺一律无效。
2、 合同执行期内,甲方与乙方的所有业务往来涉及的乙方向甲方提交的的任何合同、协议、申请、报告类文件必须经甲方区域办事处经理审核,报甲方营销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未经甲方总部批准、盖章的任何合同、协议、申请、报告等一律无效。
3、 如需乙方代垫款项,必须报甲方营销公司签字批准并由甲方出具有效《委托书》后方可执行。否则,甲方概不负责。
B、 乙方退还所有的文件、资料、授权委托书等(包括复制品)。
C、 如乙方违反解除合同后应负之义务,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再享有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力,不能再做出任何使公众误以为其仍是厨之宝经销商式合作伙伴的行为。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违约按合同约定解决,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由于不可抗拒因素或国家政策变动等特殊情况造成的违约行为,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