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实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坚持做好养殖环节的非洲猪瘟疫情排查和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场户防控措施,全面落实门禁、封闭饲养、定期消毒等制度,强化生猪调运监管和落地隔离观察措施落实,严禁餐厨剩余物(泔水)喂猪。严格落实备案运输车辆检测及生猪屠宰企业清洗消毒、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做好疫情处置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及时按规范处置。
(二)全力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切实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确保免疫常态化、全覆盖。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实施程序化免疫。落实国家、省、市动物疫病免疫和监测计划要求,开展春、秋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消毒灭原工作,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维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工作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执行。
健全完善动物防疫档案记录。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痕迹化管理,完善动物疫情监测、数据统计上报,做到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有据可查。
(三)认真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控。肉牛、肉羊布病实行强制免疫,应免畜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对奶牛场、种畜场实行检测净化,对检出的阳性畜及时扑杀淘汰。对奶牛场因布病阳性畜检出率偏高(检测阳性率>2%)的,实行免疫备案制,规范免疫程序。结核病重点开展检测净化,对检出的阳性畜实行扑杀淘汰。狂犬病实行强制免疫,应免畜免疫密度要达到100%。
(四)做好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紧密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人工饲养的能够开展免疫的野生动物,参照家畜家禽的有关免疫程序,开展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疫苗免疫,加强疫情监测工作。做好疫病排查,有异常情况及时诊断处置,确保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五)强化动物疫病监测和消毒灭源工作。进一步完善动物疫情监测制度,加大对重点动物疫病监测频率,结合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动物疫情普查,研判动物疫情态势,科学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导畜禽养殖场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和消毒灭源制度,以养殖、屠宰、交易等区域为重点,强化消毒灭源和常态化清洗消毒工作,有效降低疫病发生风险。
(六)进一步加强兽医实验室管理。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级别和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开展实验活动,及时完成各项检验检测任务,健全实验检测档案记录。严格落实人员防护制度,按规程做好生物防护保障措施,切实做到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做好主要动物疫病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检测任务和应急检测任务。春秋免疫工作完成后,分别抽送猪、牛、羊、鸡血清样品,及时开展抗体检测及免疫评估工作。
(七)强化动物疫病防控知识培训。以基层技术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规模养殖场人员为重点,积极开展以重大动物疫病为主的疫病程序化免疫、综合防治技术、人员防护等内容的技术培训,提升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对参与布病等人畜共患病免疫接种的全部防疫人员进行技术培训,重点对个人防护、免疫技术和操作规程等环节要全面培训,防止人为传播疫病。加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宣传力度,通过技术培训、现场指导、宣传告知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强化养殖从业人员的防疫责任意识和自觉性。
(八)搞好防疫物资供应和管理。明确专人搞好疫苗储存、发放,确保疫苗供应安全。严格按照生物制品管理规程保管生物制品。建立健全生物制品进出台帐、废旧生物制品、空瓶销毁记录。完善动物防疫设施、器械、物资管理制度,切实保障防控物资有效合理利用。
(九)强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和更新。严格动物疫情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一旦发生疫情必须做到"早、快、严、小"的处置要求,杜绝发生"漏报、瞒报、谎报"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