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费用由个人先垫付,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前来报销,逾期不予受理。
12.精神类疾病,符合精神疾病分类(CCMD—3)0—3类的,每6个月审批、报销一次,报销时不支付起付线。在报销后,若需继续治疗,需重新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
13.除上述第11条[精神疾病分类(CCMD—3)0—3类]之外的疾病,每3月报销一次,报销时要支付起付线。在报销后,若需继续治疗,需重新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
14.报销在市医保局基本医疗处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报销政策与住院的报销政策一致。每次报销金额=(每3个月门诊费用总额—自费部分—自付部分—该院起付线)×[(年龄×)÷100]。 15.起付线标准 三级医院:970元; 二级医院:580元; 一级医院:360元。
16.办理特殊疾病期间若又住院的,其在住院期间产生了与特殊疾病门诊相重复的费用,在特殊疾病报销时,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异地医疗 17.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异地的分支机构和异地安置的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特殊疾病患者,到市医保局审核处领取《成都市异地分支机构及退休安置人员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在所在地选一家社保定点医院。选定的医院在《登记表》上签章,并经选定的医院所属的社保部门同意并签章后,方可在所选择的医院就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付,3(6)个月期满后,到市医保局审核处办理相关报销手续。《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不需医院签章,报销时在医保局填写,由医保局直接审核报销。
提示:请把本次医保局审批并盖章的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红色)复印一张,期满后续办特殊疾病门诊审批业务时一起带来,以便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