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全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严格管理,加强引导"的原则。
第二条 全县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如下:
(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依照执行。
(十一)电影院、车站等有条件的单位可专门设立标志明显的吸烟室。
第三条 各单位要积极争创无吸烟单位,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公共场所禁烟工作。
第四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教育、文化广电、环保、商业、供销、交通、烟草等部门要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 县爱卫会负责全县公共场所的禁烟工作。县爱卫办和县疾控中心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统一、明显的禁烟标志,不得摆放烟具;
(四)禁止吸烟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配备监督检查员,劝阻在公共场所吸烟者。
第七条 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通告的职责,并有权向爱卫办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第八条 检查员对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对拒绝、阻碍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犯治安管理条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县爱卫会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犯第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
第十条 县政府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