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3月3_________日原告与签订了《水泥包装、搬运承包协议》,双方约定自 年3月5_________日至 年3月5_________日止由承包原告的水泥包装、搬运装车,双方按搬运数量结算费用。协议签订后,雇佣负责水泥搬运工作,这是个人行为,与原告无关。虽然 年3月14_________日受伤,但因原告与无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其受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12月6_________日作出关 确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回复。被告据此认定用人单位为原告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原告认为,在被告作出工伤认定之前,原告已就劳动关系提出异议并提供了《水泥包装、搬运承包协议》,那么在没有经劳动仲裁部门裁决确认属 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被告就不能确认其工伤情况。虽然第三人提供了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关 确认劳动关系的回复",但是这并不是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更没有开通**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回复"可以作为确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依据。因此,被告的工伤认定书也是错误的。
综上,被告作出的吉人社工伤认字「 」第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错误,请****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望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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