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甲方要负责乙方销售货品的合法性,保证商品符合其销售卖场的质量执行标准,并按照商场要求提供相应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托管回报:
1、 乙方的托管回报为:店铺实际销售额;本计算方式仅适用于北京百盛复兴门店
2、特殊原因,乙方有事实依据可以证明甲方有货品问题、补货不及时、工作配合不适等影响直接导致销售业绩不能达到最低销售额标准,甲方必须按照当月保底额相对应的提成额支付给乙方
第二十一条 托管回报结算方式:银行转账;支付时间:卖场向甲方支付销售结算款后。
第二十二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与托管回报同等金额的服务行业发票。
第二十三条 乙方的托管回报以月为一个计算期间,且以甲方与卖场月结期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涉及的结算款及费用均以人民币(rmb)计算。
第二十五条 运费:发货运费;异店、异地货品调入调出;当地调货等所有运费有甲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验收:乙方必须负责专柜的货品安全,货品到达乙方后,乙方负责在三天内进行数量验收并在发货单上签确认,传真至甲方。
第二十七条质量问题:若乙方在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关于货品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经双方协商后不能确定该质量问题的承担方,任何一方有权要求相关国家鉴定机关对货品进行鉴定。若鉴定属于商品设计,加工、后处理等过程中所出现的质量问题时,由此产生的鉴定,运输,赔偿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若属于乙方保管不善或其他由乙方造成的原因,该条件中所涉及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托管回报款中扣除,此外,乙方亦负有本协议第三章第五条之规定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装修验收合格后,乙方有监管责任;出现监管不善或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若乙方不能落实事故责任人,则乙方为责任人,同时负有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以下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4、经甲方认可的运输费用(包括区内发生调货费用);
5、产品销售过程中改衣费、检测费、因质量投诉引起的费用;
6、卖场营业员的基本工资、奖金以及福利由甲方承担;卖场营业员的基本工资、奖金由甲方造表并直接划到营业员工资卡上;
7、店铺内经甲方认可批准的适当营业费用,每月以1000元为限,超过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的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由各方自负;
第三十三条 甲方或乙方如有违约行为,应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主观或客观因素需要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时,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五条 甲方在下列情况发生时无需预告即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无需乙方的同意:
1、乙方有汇票或支票的拒付、破产等申请或受到刑事诉讼时;
2、乙方受到第三方的强制执行、临时查封、扣押申请时;
3、甲方与乙方因上述项目以外的情况中途解除本协议时,需在预定日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得到对方的同意;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下列情况发生时无需预告即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无需甲方的同意:
1、甲方有汇票或支票的拒付、破产等申请或受到刑事诉讼时;
2、甲方受到第三方的强制执行、临时查封、扣押申请时;
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任意一方依照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单方解除本合同的,解除方应及时与另一方办理交接手续。若乙方拒绝办理交接手续,以甲方的数据为准。
第三十八条 甲方与乙方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以外的情况中途解除本协议时,需在预定日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得到对方的同意。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长沙仲裁委员会解决,该委的裁决结果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盖公章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续签协议优先权;甲、乙双方未续签合同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甲方于本协议中授予的一切权利,但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随本协议的失效而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文件;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补充文件和制度,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嗣后签订的补充文件以及制订的制度与本协议某条款(或某些条款)不一致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