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我局(公司)职工可享受年休假天数见附件。
二、年休假先由各科室拿出年休假安排表,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批准后安排休假。局领导年休假由办公室征求领导意见后安排。
三、年休假应在每年10月份以前休完,确因工作需要经局领导同意的可推迟到年底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安排休假。
四、全年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员控制在职工总人数的10%。若职工自行放弃安排休假的,单位不支付补偿报酬。
五、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
(五)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六)被停职审查或受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七、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
九、职工休假期间,各科室要安排人员接替休假人员的工作,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十、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若有离开弥勒外出的必须向局长报告。